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监督管理办法
为切实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监督职能,建立全方位的政府投资控制体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性改造等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县财政局监督管理建设单位的预算编制,批复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预决算监督相关工作和管理中介机构库。
第三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归集项目批复文件、资金文件等项目前期资料,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到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管理的中介机构库中抽取中介机构编制预算,并与中介机构、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签订咨询三方服务合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预算编制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总额预估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程序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定期汇总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审议同意后进入预算编制;其中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核;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副县长初审,常务副县长审核。政府投资总额 4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后进入预算编制;5000万元(含)及以上的由县政府报县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进入预算编制。
第五条 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县财政局批复;4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报县财政局备案;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中介机构应在县级财政部门管理的中介机构库中抽取。经审计部门全面审计的项目,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需报市级结算或财务批复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预算编制和财务决算编制费用在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咨询服务完结后,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考核确定咨询服务费用金额,建设单位根据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考核结果支付中介机构服务费。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