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综〔2021〕44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
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文化旅游委、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
自2021年1月1日起,国家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两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要求按中央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水利建设基金
自2021年1月1日起,国家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我市暂按《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2〕94号)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启动我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工作。重庆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的通知(财税〔2020〕72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