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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1494/2022-00012
        [ 发文字号 ]
        渝公规〔2022〕7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office365登陆账号没有反应_365bet365网址_bt365官方网站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9-13
        [ 发布日期 ]
        2022-09-13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 公民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 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公安局公民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奖励办法》已于2022713日经市公安局2022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公安局

        2022722

        重庆市公安局公民提供和举报

        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对三非及偷渡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力度,鼓励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切实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涉外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非案件是指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就业、非法居留行政案件;偷渡案件是指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境、入境,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冒用证件出境、入境,逃避边防检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以及协助非法出境、入境行政案件。

        第三条 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线索,构成行政案件的奖励,由各级公安机关按照本办法执行。

        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线索,构成刑事案件的奖励,由各级公安机关犯罪举报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公民提供和举报的案件线索查处案件、抓获违法嫌疑人,对提供人和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获得提供和举报案件线索的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情况;

        (二)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虽被公安机关有所掌握,但提供和举报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为防止、制止和惩治妨害出入境管理秩序行为发挥了作用、作出了贡献。

        第三章 受理查证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受理查证,不得拒绝、推诿。查证结果应当及时向提供人、举报人反馈。

        第七条 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线索时,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调查核实;对不属本地管辖的,应当及时通报辖区公安机关开展查证工作;重要线索及时报上级公安机关。

        第四章 方式途径

        第八条 公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和途径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线索: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

        (二)拨打局长公开电话;

        (三)通过12110短信报警平台;

        (四)通过各级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五)通过市公安局互联网有奖举报网站;

        (六)通过信函等邮政方式;

        (七)直接到各级公安机关或向公安民警当面提供和举报;

        (八)通过其他有效方式。

        第九条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线索,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但应当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五章    保护与奖励

        第十条 公安机关对提供人、举报人个人信息及其提供和举报的案件线索应当严格保密。未经本人同意,公安机关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公开或透露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对打击、报复提供人、举报人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因过失、故意导致提供人、举报人信息泄露造成其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查获三非或偷渡人员人数较少,社会影响较小的案件,奖励300元到3000元;

        (二)查获三非或偷渡人员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或对维护安全稳定有较大作用的案件,奖励3000元到5000元;

        (三)查获三非或偷渡人员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重大,或对维护安全稳定有重大作用、防控疫情有重大价值的案件,奖励5000元到10000元。

        第十二条 一人多次提供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仅奖励一次。一人提供和举报不同案件线索的,应分别予以奖励。

        多人提供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线索价值,综合确定奖励对象和金额。价值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奖励程序应当在提供、举报的案件线索查证属实、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启动。

        第十四条 提供人、举报人在获得奖励之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奖金发放给其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提供人、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领取。领取方式分为本人直接领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的;

        (二)共同违法犯罪人员检举的;

        (三)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新发现或者本人新交代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借提供、举报线索之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干扰公安机关正常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十七条外国人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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