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施行实际需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导实施、市级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的各类专项(科研项目、科技平台、科技人才、成果奖励等)项目,以及其它专项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责任主体,是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专家和第三方机构。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人。
科技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及其他政府部门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全过程相关事项提出评审、评估、咨询、论证意见,供管理部门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指导和监督,制定项目管理、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方案,独立开展完成相应工作内容,向市科技局提交工作报告,并对报告内容与结果负责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记录和评价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情况。行业科技部门和区县科技局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研诚信情况的收集记录和调查处理。
第二章 失信行为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四)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六)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
(九)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六条 项目组成员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五)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七)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九)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七条 科技专家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七)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八)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的失信行为包括: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二)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三)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五)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泄漏需保密的相关信息或材料等;
(八)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九条 对失信行为采取信用记分制,由市科技局依托重庆市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责任主体的初始信用分值为10分,当出现失信行为时,根据其失信行为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条 对失信行为,视其责任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约谈;
(四)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五)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七)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八)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九)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十一条 对失信行为的处理,应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理恰当。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承诺;
(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未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或未履行科研诚信承诺的;
(二)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三)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
(五)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六)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七)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第十四条 有证据表明失信行为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或财政资金严重损失的,应直接或提请具有相应职责和权限的管理单位(部门)责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或损失扩大,扣减信用分值10分,中止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暂停拨付相应财政资金,同时暂停接受相关责任主体申请新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实施联合惩戒,并终身追责。
第十五条 对被相关部门(机构)查处认定的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应当按程序进行失信行为记录。
失信行为记录可应用在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命名(授牌)、科学技术奖励等其他科技专项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管理与实施过程。根据实际需要,还可在科技监督、绩效评价、项目审计和内控管理等方面推广实施。
失信行为记录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失信行为发生时间、主要内容、行为层次、处理处罚结果,以及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责任主体为法人单位的,根据处理决定,记录信息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相关信息。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六条 失信行为记录一般由系统自动记录,并根据已固化的系统失信行为扣分标准,自动扣减诚信分值。
人工记录应当作为系统记录的辅助性补充。其信息来源主要包括现场记录、抽查检查,以及举报投诉等。对投诉和举报行为需由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核查,初核期限为15个工作日。人工记录内容须经评估、核查后,方可作为新增的系统失信行为扣分标准进行系统固化。
第十七条 所有失信行为应进入系统汇集,并最终以失信行为扣分标准的形式在系统进行固化,主要内容包括失信行为描述、失信层次、扣分依据和扣分值等。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失信行为扣分标准可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单位(部门)提出建议——处室核查——专家(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专家委员会)评定——会议决策”的流程,对相关内容进行新增、删除和修改。
对已有扣分标准的调整完善建议中,必须提供合法性依据,方可启动后续工作流程。
对新增扣分标准的调整完善建议中,除应提供合法性依据外,还应明确失信行为的描述内容、失信行为层次、扣减分值、相关责任主体等信息,方可启动后续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失信扣分遵循主从原则。同一失信行为扣分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应甄别该失信行为扣分的主从责任,并视其违规行为在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按照主要责任主体承担该失信行为扣分总数的80%,其它责任主体平均承担剩余扣分数的方式,分别对责任主体进行失信记录和扣分。
第四章 申诉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委托机构,负责受理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工作失信行为的申诉相关工作。
(一)责任主体对失信记录有异议,并经所在法人单位调查属实的,应在收到失信通知起30日内,由法人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诉,并出具证明材料,逾期申诉不予受理。书面材料可采取寄送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二)同一事项限申诉一次。申诉受理调查过程中,原生效的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三)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全部恢复、或部分恢复、或不予恢复信用分值等处理决定,并通过系统告知申诉者。
(四)各相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机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和申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依托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重庆市科研信用信息平台,对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行为记录进行信息化管理,作为科技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申请、承担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工作时,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实行科研诚信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制定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和方法模型,对相关责任主体组织开展科研诚信分级分类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责任主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实行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制度。实现重庆科研信用信息平台与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建立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实行跨部门、跨地区联合奖惩机制。
第二十五条 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内部工作机制。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责任主体诚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本级科研诚信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