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司发〔2022〕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及第十批“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推荐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充分发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及“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典型示范作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决定开展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及第十批“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命名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深入开展“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示范活动,教育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促进乡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推动全面依法治市各项措施在农村基层落地生根,奋力开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新局面。
1.在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成绩突出的村和2020年以后完成“村改居”的城市社区,均可推荐。
2.未获得“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命名的“乡村治理示范村”为“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的重点,优先开展创建命名,确保已命名的乡村治理示范村达到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标准。
3.被命名为“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可以参加推荐“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在2019年复核中被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经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参加申报。在2021年度复核中,被注销、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不得参加推荐“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1.基本条件: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村级组织健全完善,基层民主规范有序,法治建设扎实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组织保障坚强有力。
2.具体条件:参加推荐“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参照《关于加强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并获得命名。
司法部计划命名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总数为1100个,重庆市推荐名额为26个,我县原则上最多申报1个全国示范村(社区);市司法局计划命名第十批“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总数为100个,我县原则上最多申报2-3个市级示范村(社区)。
命名推荐工作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民主择优推荐方式进行,严格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原则。
1.“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按照《“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进行自愿申报推荐,并参照《“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逐项提供近两年的佐证图文资料。
2.“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村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参照《“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逐项提供近两年的佐证图文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由其征求乡镇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基层司法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会同县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县司法局、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在拟推荐对象所在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成效等。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3.对拟命名的“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拟推荐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市司法局将在今年5月份组织实地检查验收,最终经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审定后,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查证核实后,确定“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最终名单,并予以命名;确定“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最终推荐名单,报司法部、民政部。
(一)请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推荐申报工作,充分认识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命名推荐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切实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让群众参与到命名推荐全过程,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并将其作为命名推荐的重要依据。
(三)要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给基层增加负担,不采用层层听汇报、大范围索要台账等做法,真正把推荐过程变成深化法治乡村建设的过程。
(四)请参与推荐申报的乡镇(街道)将《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4份,与相应佐证图文资料纸质件和电子版一并于5月5日前报送县普法办。联系人:王若贇,及联系方式:56515369,13896009575,邮箱:278420840@qq.com。
附件:1.“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2.“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3.“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4.“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5.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
6.第十批“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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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4日
附件1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建设指导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现就“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1.村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明显,全面领导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2.村民委员会及村务监督机构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尽责。村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3.村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级组织成员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
4.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按期换届、程序规范、选风良好,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符合规定。
5.通过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等村民说事、议事的方式,对村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民主协商,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有运用。
6.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7.及时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程序完整,内容合法,符合实际,执行规范。多种形式推进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入户率实现全覆盖。
8.健全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设有“三务”公开栏。村务、财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9.制定村级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权力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全程公开。
10.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11.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宣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广泛宣传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生态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民间纠纷调解、扫黑除恶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12.村级组织成员、党员、村民代表带头学法守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将法治内容统筹纳入县级党委对村党组织书记轮训内容和中央、省、市示范培训内容,统筹纳入其他有关村干部和党员培训内容。
13.依托现有基层党建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法治公园、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栏、法治景区等阵地,广泛开展以案普法、以案释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讲座等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基本形成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14.建有功能完备、设施健全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民调解室,配有至少一名村法律顾问、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育一批“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雪亮工程”及相关技防设施齐全,实现无村霸、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无邪教活动、无以拐卖的外籍妇女为妻、无非法收养儿童,社会治安良好。
15.坚持法德并举,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宣传优秀传统道德文化,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遏制大操大办、天价彩礼、互相攀比、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树立新风正气。
16.国家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人文禀赋、乡土风情及产业特色,发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传统文化、餐饮、旅游等休闲产业,村民收入持续增加,无贫困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17.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村民关系平等和谐,群众安居乐业。
18.村容村貌绿化、美化、净化,人与环境和谐友好,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满意度不断提高。
19.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投入。
20.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创建工作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组织、宣传、政法、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抓好创建工作。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此标准制定本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指导标准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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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工作,推进村级民主法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司法部、民政部对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村授予的荣誉称号,每二年命名一次。
第三条“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申报、命名工作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下列村:
(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推荐,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
(二)已获得“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
第五条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一般应具有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
第六条“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省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逐级审查、推荐。
(二)司法部、民政部对各地申报推荐的对象进行审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村,在媒体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命名。
第七条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二)“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
第八条对已命名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定期组织复评。
(一)省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负责复评工作,提出建议名单。
(二)司法部、民政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复评决定。
(三)复评决定一般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
(四)复评应当采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
(一)村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村级组织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四)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被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经创建达到标准,二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村被合并或拆分的,由省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在当年12月底前上报司法部、民政部,司法部、民政部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
第十二条司法部、民政部及时向社会公告重新命名、撤销、注销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第十三条各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指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分级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司法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建设指导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一、村(居)级组织健全完善
1.村(居)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明显,全面领导村(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村(居)“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有效发挥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规范村(居)“两委”换届选举,选拔符合标准条件的人选进入班子。
2.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务监督机构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尽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党员担任,或由非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居)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居)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3.加强村(居)基层组织体系建设,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和党小组组长,推进在村(社区)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中建立党组织,村(居)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社区)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提高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两个覆盖”质量。
4.村(居)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居)级组织成员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基层民主规范有序
5.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机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村(居)级组织按期换届、程序规范、选风良好,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符合规定。
6.通过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等村(居)民说事、议事的方式,对村(社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民主协商,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有运用。
7.村(社区)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重大事务积极征询村(居)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
8.及时依法制定和修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程序完整,内容合法,符合实际,执行规范。多种形式推进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入户率、知晓率实现全覆盖。
9.健全党务、村(居)务、财务、服务公开制度,设有“四务”公开栏。党务、村(居)务、服务等一般性事务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作用发挥明显,村(居)务决策、财产管理、工程项目等情况得到有效监督。
10.推广“三事分流”工作经验,实现“大事”政府快办、“小事”协商共办、“私事”群众自办。稳步推进群众说事、干部问事、集中议事、合力办事、民主评事的“五事工作法”和“逢十协商日”等协商制度,有效保障村(居)民参与村公共事务的权利。
11.制定村(社区)级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健全完善自治清单、协助清单、涉证清单、负面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权力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全程公开。
12.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居)务监督机构主持。
三、法治建设扎实推进
13.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宣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广泛宣传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生态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民间纠纷调解、扫黑除恶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群众法治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80%以上。
14.村(居)级组织成员、党员、村(居)民代表带头学法守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将法治内容统筹纳入区县党委对村(居)党组织书记轮训内容和中央、市、县示范培训内容,统筹纳入其他有关村(居)干部和党员培训内容,纳入村(居)党组织集体学习必修内容。
15.依托现有基层党建或公共文化设施,突出特色建设必要的法治墙、法治公园、法治长廊等阵地,文化活动室、法律图书室(角)配备有普法报刊和书籍,悬挂张贴有普法宣传标语或横幅,自有专用法治宣传栏每村达到2个以上,且做到季度更新;广泛开展以案普法、以案释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讲座、法治电影、法治书画、法治楹联等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基本形成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16.建有功能完备、设施健全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配有至少1名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育5名以上的“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组建普法志愿服务队,及时了解群众法律需求,为村(社区)级事务管理和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17.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雪亮工程”及相关技防设施齐全,村(社区)网格化管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落实到位,实现无村霸、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无邪教活动、无以拐卖的外籍妇女为妻、无非法收养儿童,社会治安良好。
18.巩固和完善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加强村(社区)规范化人民调解室建设,村(居)人民调委会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村(居)民小组配备至少1名纠纷信息员,村(居)调委会每月开展一次全方位的矛盾纠纷大排查,推广“老马工作法”和“乡贤明理堂”,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确保不因调处失职转化为较大的案(事)件。
19.坚持法德并举,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榜样面对面”“德法相伴”宣传活动,宣传优秀传统道德文化,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十抵制十提倡”工作,遏制大操大办、天价彩礼、互相攀比、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树立新风正气。
20.深化公民道德评议,组建“美德劝导员”队伍,组织开展“家风润万家”活动,开展村(社区)道德模范、感动人物、身边好人、最美人物等典型评选活动,设立“失德曝光台”,推动千家万户把优秀乡风民俗“立”起来、“亮”出来、“传”下去。
21.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在村(社区)治理的协同作用,评选1—2名有威望、信得过、能带头的新乡贤,健全新乡贤参与自治事务决策、基层矛盾调解等制度,培育壮大各类村(社区)志愿者队伍,在开展公益活动同时对群众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
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22.国家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人文禀赋、乡土风情及产业特色,发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传统文化、餐饮、旅游等休闲产业,村(居)民收入持续增加,无贫困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23.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村(居)民有学习、活动娱乐场所,公共卫生、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村(居)民关系平等和谐,群众安居乐业。
24.村容村貌(社区环境)绿化、美化、净化,人与环境和谐友好,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满意度不断提高。
五、组织保障坚强有力
25.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投入。
26.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民政局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创建工作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组织、宣传、政法、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抓好创建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此标准制定本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指导标准和实施细则。
附件4
“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命名管理办法
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对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村(社区)予以“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命名,每二年命名一次。
“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申报、命名工作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
本办法适用下列村(社区):
(一)经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和民政局推荐,申报“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
(二)已获得“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的。
申报“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一般应已获得区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获得“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是推荐“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前置条件。
“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和民政局逐级审查、推荐。
(二)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对各区县(自治县)申报推荐的对象进行审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在媒体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命名。
申报“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二)“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
对已命名的“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定期组织复评。
(一)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和民政局负责复评工作,提出建议名单。
(二)市司法局、市民政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复评决定。
(三)复评决定一般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
(四)复评应当采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
(一)村(居)委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村(居)党组织成员、村(居)委会成员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及其他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四)因纠纷处理不当引发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被撤销“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的,经创建达到标准,二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村(社区)被合并或拆分的,由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和民政局在当年12月底前上报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
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及时向社会公告重新命名、撤销、注销的“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和民政局应加强对“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指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推荐审批表
申报单位: (村/社区) 。
送审单位:(省、区、市司法厅/局)
(省、区、市民政厅/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是“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用表,必须如实填写,不得作假,违者取消评选资格。
二、本表用打印方式或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单位名称栏填写被推荐单位全称。
四、盖章栏均需要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五、“工作情况”要真实准确、文字精炼、重点突出,字数1000字以内,可另行附页。
六、本表规格为A4纸。
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
所 在 地 | 省(区、市) 市(地) 县(市、区) | |
单位名称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工 作 情 况 (1000字 以内) | ||
工 作 情 况 | 申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市(地)司法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市(地)民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省(区、市)司法厅(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省(区、市)民政厅(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司法部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民政部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第十批“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推荐审批表
申报单位: (村/社区) 。
送审单位:(区县(自治县)司法局)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第十批“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
所在地 | ||
单位名称 | ||
工 作 情 况 (1000字 以内) | ||
工 作 情 况 | 申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重庆市司法局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重庆市民政局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本表不可改动样式。如工作情况字数超过表格文字容量,请自行打印相关材料附在表后,与表格一起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