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544B/2023-0001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发布机构 ]
        office365登陆账号没有反应_365bet365网址_bt365官方网站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9-16
        [ 发布日期 ]
        2022-09-16
        重庆市住建委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建发〔20227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市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225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及人员)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是对企业及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交换、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项目信息、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本地企业及人员在本市和市外,外地企业及人员在本市从事监理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受到地级行政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人员在本市监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或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房屋市政工程监理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重庆市工程监理行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公开企业及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并指导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企业及人员信用管理工作。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全市统一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对辖区内的监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采集、认定、评价和使用信用信息及评价结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期限

            第五条企业及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自行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单位或个人举报等多种方式获取。

            第六条信用信息认定的依据包括:

            (一)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的表彰文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法律文书。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及处理决定文书。

            (四)企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文书。

            (五)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记入信用系统,不进行记分。

            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记分。初始分为0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记1—12分。同一不良信用行为有多个认定依据,以其对应的最高记分分值记入信用系统。同一主体有多个不良信用行为的,分别记分。

            第八条 企业和人员的基本信息,通过现有系统导入和企业填报相结合的方式采集。

            企业及人员应在优良信用信息产生后6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系统向市住房城乡建委自行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

            第九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资质资格管理、动态核查监管、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等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核定和公开程序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系统予以记录。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企业及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的,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后按规定程序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核定和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管理权限,按照以下程序对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一)初审。具有项目管辖权限的监督机构对采集的信用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二)复核。市住房城乡建委对初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三)公示。对通过审核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系统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开。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系统依法对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但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理由和相关佐证材料。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并予以公开。

            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由所涉工程项目具有管辖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其他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处理,自异议收到之日起

        office365登陆账号没有反应_365bet365网址_bt365官方网站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除原认定的依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情形外,信用信息公开后不得擅自更改。信用信息更改的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更改后的信用信息,不具有溯及效力。

        office365登陆账号没有反应_365bet365网址_bt365官方网站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二)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期限届满后,转为企业和人员的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及人员生效的信用信息,市住房城乡建委对企业及人员开展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记分有效周期为基本信息公开之日起记满12个月。人员不良信用信息的记分有效周期为监理合同信息报送至监理信用管理系统之日起记满12个月。

            1个记分有效周期内不良信用信息累计记分结果为12分及以上的企业及人员,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为期一年。

            第十七条 对于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屏蔽企业信息12个月,在管理中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不得作为评优评先等活动的推荐对象;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实施高频率的抽查频次。屏蔽期满,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解除屏蔽。

            对于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企业应立即撤销其在建项目的相应职务,企业应在30天内另行委派相关人员。在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期间,原监理人员应继续履行现场监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如逾期未完成变更的,暂停该工程项目施工。对于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人员,市住房城乡建委将限制其12个月内不得从事任何监理活动,在资格延续中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推荐对象。期限满后,经培训,考核并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关监理工作。

            对于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将情况函告其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应建立守信激励对象名单,其企业及人员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连续2年在我市具有在建的项目信息。

            (二)连续2年其信用档案未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被列入守信激励对象名单的企业及人员,可以作为政策试点、媒介推荐、项目扶持、评优评先等活动的优先推荐对象。实施简化监督检查和较低的抽查频次。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原则,以企业和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择优选择监理队伍。

            第二十条 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会员管理和行业自律,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二十一条守信激励对象名单和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及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和对信用信息真实性的核查,及时采集、认定和评价信用信息,并按照相关要求收集、整理、归档与信用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的;

            (三)利用信用信息非法牟利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信用评价标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31日起施行。

        附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优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