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既实现改善住房条件目标,又不得因建房造成大额负债导致农村低收入群体返贫致贫”的要求,同时住房宅基地占地面积在符合相关政策的条件下,我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建筑面积标准为(附属设施除外):1人户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2-3人户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4人户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5人及5人以上户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