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市人力社保局等13部门关于支持企业2021年春节期间稳岗留工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4号)要求,进一步明确2021年春节期间稳岗留工等政策经办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留工补贴
(一)补贴对象
安排外地员工留渝过年并发放不低于300元“留岗红包”的本市各类企业。外地员工是指户籍为重庆市外的员工。
(二)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留工补贴,每户企业最高30万元。
(三)申请条件
1.2021年1月26日起至2月28日止,期间申请补贴涉及的外地员工未离开重庆;
2.企业依法为申请补贴的外地员工缴纳2021年1月、2月的重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企业已向留渝的外地员工发放不低于300元的“留岗红包”。
(四)申请材料
1.《一次性留工补贴申报表》(附件1);
2.《在渝过年外地员工“留岗红包”发放名册》(附件2)。
(五)补贴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在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在市级参保的企业向市就业局提出申请。属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由劳务派遣机构会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申请,相关申请材料由双方共同盖章确认;
2.审核。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涉及员工的参保信息、户籍信息和交通出行信息;
3.公示。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企业、补贴人数、补贴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申请资金并拨付企业。
二、一次性留渝见习生活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安排外地青年就业见习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留渝过年并发放不低于300元“留岗红包”的本市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外地见习人员是指户籍为重庆市外的见习人员。
(二)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留渝见习生活费补贴。
(三)申请条件
1.2021年1月26日起至2月28日止,期间申请补贴涉及的外地见习人员未离开重庆;
2.申请补贴涉及的外地见习人员,需于2021年1月26日前已在“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完成就业见习协议书签订,见习期应包含2021年1月26日至2月28日,且此期间未终止见习;
3.见习基地通过见习专户已向留渝的外地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300元的“留岗红包”,不得与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合并发放。
(四)申请材料
1.《一次性留渝见习生活费补贴申报表》(附件3);
2.《在渝过年外地见习人员“留岗红包”发放名册》(附件4);
3.见习基地发放“留岗红包”的银行凭证。
(五)补贴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于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在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向所属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2.审核。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涉及见习人员的见习状态、户籍信息和交通出行信息;
3.公示。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见习基地、补贴人数、补贴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申请资金并拨付企业。
三、临时公益性岗位
(一)开发范围
街道(乡镇)、社区(村)消杀防疫、社区服务等岗位。
(二)安置对象
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的登记失业城乡劳动者。
(三)注意事项
临时公益性岗位按照“按需开发、人适其岗、岗尽其能、人岗匹配”的原则进行开发和管理。在岗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采取非全日制等方式使用临时公益性岗位。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公益性岗位有关管理要求和补贴经办流程参照现行公益性岗位政策执行,相关工作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行业部门主管责任,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精心筹划部署,明确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大宣传引导,依托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外地员工就地过年,降低因人员流动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责任分工,对标对表细化工作安排,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与资金保障,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报告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要加强检查监管,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及时追回,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