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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ffice365登陆账号没有反应_365bet365网址_bt365官方网站人民政府网行政规范性文件

         

        office365登陆账号没有反应_365bet365网址_bt365官方网站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office365登陆账号没有反应_365bet365网址_bt365官方网站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奉节府办发〔2022〕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office365登陆账号没有反应_365bet365网址_bt365官方网站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ffice365登陆账号没有反应_365bet365网址_bt365官方网站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office365登陆账号没有反应_365bet365网址_bt365官方网站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形成的污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生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单位(以下简称第三方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资格,并对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进行生产运营管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主体单位(以下简称运营主体单位)是指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负有主体责任的单位。有合同(协议)或者相关文件明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单位的,第三方运营单位为运营主体单位,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养护、管理;无合同(协议)或者相关文件明确第三方运营单位的,属地乡镇(街道、管委会)为运营主体单位,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养护与维修、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office365登陆账号没有反应 县住房城乡建委对全县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施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运行养护管理;负责拟订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和考核,与全县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负责运营单位的考核付费工作。负责污泥管理和无害化处置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排水管网改接沟许可及排水许可证核发。

        第五条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全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对全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性监测,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污水行为;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排污口审批工作。

        第六条 生态工业园区负责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和运维管理。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监督、运维管理;加强宣传教育,督促工业企业、餐饮企业、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水达标后,方可接入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网,严禁将未经预处理的工业性污(废)水、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废水、屠宰废水等接入污水管网系统,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第八条 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主体单位应当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建立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台账和应急运行措施,保障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标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审计局、县国资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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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站)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站)设计规范,并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

        第十一条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二条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属地乡镇(街道)全程参与,设计和施工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设;施工方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对工程质量负责;涉及污水管网抢险,按应急程序报县发展改革委批复后实施。

        第十三条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接受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监督检查。验收资料应包含内窥检测报告(含影像资料)、竣工测量成果等相关工程资料,验收合格后由县住房城乡建委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整改。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属地乡镇(街道)、生态工业园区应建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专人对本辖区运营单位进行监管。负责做好管网病害、堵塞、窨井、泵站的日常巡查、养护、维修。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站)正式移交前由工程建设业主负责运行管理;已竣工验收合格符合移交条件的,按程序移交运营主体单位负责运行管理。

        污水管网正式移交前由工程建设业主负责运行管理;已竣工验收合格符合移交条件的,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运行管理。城区主次干道污水管网由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管护;城区背街小巷及小区管网由街道负责运行管理;乡镇污水管网由属地乡镇负责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厂(站)运营主体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站)运营主体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污水处理厂(站)设置规范的污水排放口。

        污水处理厂(站)运营主体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在线监测、监控设施需与县住房城乡建委和县生态环境局联网,主动接受监督检查。运营主体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按有关规定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损毁。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厂(站)运营主体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障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出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对出水水质负责。

        污水处理厂(站)运营主体单位应建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报告制度,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运,因检修、维护等原因需要停运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县住房城乡建委和县生态环境局报告;因突发事故等需要停运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禁止污水直排外环境,并在半小时内报告县住房城乡建委和县生态环境局。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当及时向县住房城乡建委和县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厂(站)运营主体单位是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责任主体,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的污泥含水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运营主体单位要严格对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县住房城乡建委报告,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厂(站)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主体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当及时向县住房城乡建委报告,县住房城乡建委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取证核实和处理。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健全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将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经费组成为污水处理厂(站)运维费、管网维护费、污水提升泵站运维费等。

        第二十二条 在全县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过程中,运维费用标准需调整的,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协商后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县生态环境局加强内污水处理厂(站)的环境监管,实施监督性监测和执法检查,并将监测结果抄告县住房城乡建委。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委定期开展污水处理厂(站)运营情况监督检查。依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主体单位进行考核,核定污水处理厂(站)运维经费。

        第二十五条 因未尽到运行维护和管理责任,导致排水处理设施未能正常运行,产生重大环保事故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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