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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奉节府发〔2021〕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规定,经2021年12月7日第十七届县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征收标准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0元;兴隆镇、吐祥镇、竹园镇、草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公平镇、康乐镇、白帝镇、永乐镇(非县城规划区)、新民镇、甲高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羊市镇、安坪镇、青莲镇、汾河镇、大树镇、五马镇、青龙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

        二、征收管理

        本次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征收管理模式、办事程序、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超过500万的,可申请分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500万,并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7月23日起执行的《office365登陆账号没有反应_365bet365网址_bt365官方网站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奉节府发〔2020〕19号)同时废止。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受理并核定的配套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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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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